Tumgik
chanhammond71 · 1 year
Text
收到判決想上訴卻被駁回?一張圖教你搞懂上訴流程! 鴻安法律事務所 台北律師事務所推薦 刑事 民事 家事 智慧財產權
律師事務所 原則上是為求被告之利益而設計,必須在刑事確定判決有違反法令情事且判決結果對被告不利,而判決確定的有罪被告可獲得無罪、免刑、免訴等有利之諭知方可提起。 刑事被告上訴期日,因部分檢察官任意延遲簽收,致被告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監察院曾多次糾正並質問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規定及該院八十三年六八一二號函,有關擬將得上訴之案較告訴人、被害人合計延十日送檢察官的規定,侵害人民訴訟權益。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李復甸、葛永光提出調查報告,要求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法務部檢討改善。 因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表示已全案定讞,無法再上訴最高法院,如你現在仍有判決違背法令等相關證物, 還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或依同法第420條聲請再審。 本件因為是共有物分割案件,判決結果會同時影響到所有共有人,因此是民事訴訟上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一項第一款,上訴效力可及於一審受不利判決的全體。 但因為可能會有上訴人間彼此利益衝突的情況,還是比較建議諮詢律師喔。 又,訴訟費用是針對本件訴訟總額固定,法院在判決時會依據個案狀況判斷每個人應負擔的訴訟費用,所以不會因為各自提出上訴就導致訴訟費用增高。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大韓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仿自日本法制亦設有非常上訴之制度,目前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六編第441條至第447條。 表2),上訴折服率係指未再上訴的案件的比例,本 件量減少,因此看似達成了司法院致力的金字塔型審 表顯示不合法駁回的案件共3,928件中有2,181件得上級制度的理想目標。 七、起訴違背第31-1條第二項、第253條、第263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這裡有一個辨識的小技巧,通常在判決書的最後面都會記載:對判決不服要在幾日之內上訴,或者是不得上訴等文字,也就是所謂的教示條款,從這裡就可以瞭解案件是否還可以再上訴到第三審。 如果收到刑事判決書,對判決的結果有不服時,從隔天開始起算20日內可以提出上訴;即使還沒有收到法院的判決書,但只要宣判了,也可以先提出上訴,上訴的期限一樣是從收到判決書的隔日起算20日內。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監察院在2010年1月間,對於民間司改會的陳情 作成調查報告,認為第二審法院的作法,使人民遭受 法律以外之成文或不成文例規之不當限制,侵害人民 訴訟主體之地位,導致第二審審級為覆審制度制僅為 形式上聊備一格的程序規定,有違憲之虞。 (3)須繳納上訴審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時,法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不論是第二審或第三審的上訴,上訴時都要表明是對全部的罪名上訴,還是只對其中某些部分的罪名提起上訴。 只針對某部分上訴,與它有關係的部分原則上也會視為上訴;但如果沒有特別聲明上訴的部分已經獲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就例外不會跟著到上訴審而確定。 這樣規定一來尊重雙方當事人都不上訴的決定,二來也是避免突襲被告。 如果不是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列舉的事由,但認為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就必須嚴重到會影響判決結果,才可以當作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提起上訴要向原先判決的法院提出書狀,再由原先判決的法院移交至上級審法院。 於最近數位法官及檢察官因收受賄賂而入監,原審此一勇於違背一己良知良能而混淆前述事實之荒唐公權力行為,易啟人民不當聯想其中必有隱情。 (四)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會直接裁定駁回上訴。 (四)上開立法規定當否,姑且不論,司法實務的操作又讓此一制度更為畸形。 2007年7月4日開始實施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增訂第2項 ' 第3項,規定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内補提理由書;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 如不符合前述規定,依第367條的 規定,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修正第361條的目的,是希望上訴人能在形式上提出 一些理由,防止「空白上訴」一一只寫個「我要上 訴」,而完全不附理由一一的情形。
1 note · View n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