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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nreichpeacock04 · 1 y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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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照顧與教育期刊 幼兒保育系
養護中心 故如何落實前揭準則及結論性意見, 透過政策規劃與制度設計支持類此脆弱家 庭發揮應有的功能,使兒童及少年留在家 庭中受照顧,是政府長期努力的重點。 而 為協助並支持家庭有足夠能力和資源照顧 兒童及少年,以協助這些兒童及少年在成 長階段能獲得適當照顧,促進身心健全的 發展,歷年來,針對一般家庭、弱勢及特 殊需要的家庭以及失功能的家庭等不同對 象,逐漸發展出不同的服務機制來協助及 滿足兒童及少年的照顧需要。 其目的即希 望優先支持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的量能, 補充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的資源,最後當 原生家庭無法為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照顧 時,對於需要暫時或永久剝奪其家庭環境 之兒童及少年,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第 20 條規定,依國家法律確保該等兒童 及少年獲得其他替代方式之照顧。 台灣中央與地方政府福利部門府際關係之研究--權限與財政劃分雙向度分析。 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研究所碩士論文。 但是這樣當然還不夠,隨著社會的進步,以前我們總習慣把兒童少年當作被保護的對象,認為只要提供福利給兒少就可以了,卻忽略到兒童少年自己的想法和意見,所以我們在100年完成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開始注意到兒童少年的成長發展權益。 為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強化我國兒少權益保障與國際接軌, 103年 6 月 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同年 11 月 20 日起施行。 蘇麗瓊、許坋妃、葉玉如、劉華園、宋雅琪 。 高雄市低收入戶第二代希望工程團員貧窮文化特質之探討。 收錄於屏東科技大學多元文化、家庭、社區與社會福利國際研討會論文集。 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三、幼兒園於次學年度起,除該學年度無幼兒離園者仍應依前二款規定辦理外,每班招收人數,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教保服務機構並得視其設施、設備與人力資源及幼兒父母或監護人之需求,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提供幼兒臨時照顧服務。 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參與全日、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教保服務;教保服務機構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得視父母或監護人需求,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第一項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非營利幼兒園,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 一、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軍警校院、鄉(鎮、市)公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以下簡稱政府機關(構)及國立學校)、公司組織之公營事業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 公立學校所設幼兒園應為學校所附設,其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者為公立,其餘為私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兒童參加本服務之人數比率,列為各國民小學辦理本服務之教育視導重要指標之一。 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項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者,其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定令限期改善及處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得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行為人及教保服務機構其他相關之人,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不配合調查,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其配合為止。 四、違反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幼童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與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衡酌收費項目與用途、中心規模及經營成本,核准其收費基準後,課後照顧中心始得依核准之內容,向兒童家長收取費用。 課後照顧中心經許可設立後,於一年內未開始營運,或因故停業而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已逾核准之停業期間而未復業者,亦同。 五、同一直轄市、縣(市)之私立課後照顧中心,不得使用相同名稱。 但由同一私人或團體設立者,得使用相同名稱,並加註足資分辨之文字。 一、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負責人並應檢附其無違反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切結書及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指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班級。 父母或監護人未提供前項資料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父母或監護人提供;父母或監護人未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供者,教保服務機構應通知衛生主管機關。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四、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我國地方政府社會福利角色的歷史變遷-以台灣省暨各縣市政府為例。 公共行政學報,4,頁 。 國民小學單親兒童與雙親兒童行為困擾及生活適應之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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